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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海关关于上海泰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泰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1〕0073号)。

  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7月2日,当事人先后5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不锈钢方锭、不锈钢条杆合计147650千克,申报总价合计511993.5欧元,申报产品编号7218100000、7222300000,关税税率2%、6%。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产品编号均为7218910000,关税税率2%,反倾销税税率43%。(详细状况详见附件。)

  经海关核定,上述违法货品价值人民币6511020.52元,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888028.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则。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产品资料、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修正/吊销确认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营业执照、状况阐明、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