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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海关监管规则 宁波舒马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12月22日音讯,上海浦江海关近来对宁波舒马赫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分。

  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0月23日,当事人先后3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不锈钢方锭、不锈钢锭、合金钢坯合计58795千克,申报总价合计217891.50欧元,申报产品编号7218100000、7224909090,关税税率2%。经查,上述货品实践为不锈钢矩形方锭,实践产品编号均为7218910000,关税税率2%,反倾销税税率43%。

  经海关核定,上述违法货品价值人民币2743222.57元,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813507.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则。

  以上行为有案子移交函、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状况阐明、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